国民律师 第625节

  综上。

  “杀人的凶器,不是‘土枪’,而是‘假肢’!”

  “致死的弹丸,不是‘子弹’,而是‘零件’!”

  徐德深吸一口气,将语气放慢,旋即,缓缓开口说道:

  “既然没有枪没有弹药,那么,所谓的枪杀案便不存在。”

  “而是一起乌龙!”

  没有枪,就不算枪杀案,5月份,海城也就没将一柄枪放进了闹市区,那么,就无需从重从严的处罚。

  如果不是枪,杀人的也不是子弹,那该怎么给案子定性?

  单纯的因仇故意杀人?

  不不不。

  故意杀人肯定是不存在的。

  首先。

  李杰和死者魏田,双方是明确互殴的。

  从监控里,能清楚地看到,魏田指挥司机,甚至是自己亲自殴打李杰,甚至还对李杰的假肢进行了摔打。

  这就是很明确的人身侵害了。

  哪怕李杰因死仇找上了魏田,但他没动手,而法律没限制不能因仇找上门,只限制不能动手。

  所以。

  李杰从行为上,是不具备侵犯魏田人身安全的情况。

  而导致魏田死亡的枪...不,或者说,是假肢呢?

  既然已经给凶器定义成了假肢,且李杰不存在故意侵害,那么......

  “这就只能是一起意外事故!”

  “也就是我先前提到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意外,毕竟假肢怎么可能杀得了人呢?除非是出意外了。”

  徐德缓缓开口。

  是啊。

  致死器具是假肢,但李杰没主观动手态度,比如说对方拿假肢往魏田头上砸去,这种行为不存在。

  那么从行为上,就不具备‘主观故意’。

  没有主观故意,那凭什么要判故意杀人案!?

  甚至连故意伤害也不存在!

  没有罪,那你一审凭什么判死刑?

  “但是,监控记录下李杰同样拍打这...假肢了啊?”

  钱昊忽的开口,他刚才是和徐德一起看的视频,此时再次询问道:

  “拍打的行为导致零件脱落杀人,那么,这理论上......”

  “好像也可以称之为主观‘预料’。”

  意外事故分两种,预料到的需要承担责任,预料不到则无需承担。

  从监控画面来看。

  李杰是存在‘开枪’意识的。

  但话又说回来了。

  “这不是枪。”

  “这是假肢!”

  “他拍打假肢的行为,是害怕魏田将假肢摔坏!”

  徐德摇摇头,提出与之截然相反的意见。

  在案发期间,对假肢造成伤害,其占比较大的可不是李杰,而是魏田!

  对方起初以为是枪,发现不是枪后便很嚣张的摔打,之后才轮到李杰拍打。

  如果说,李杰这个拍打的可以被定义为‘开枪’意识......

  “那么。”

  “魏田同样也有开枪意识!”

  “难道,这能证明魏田想枪杀了李杰?不可能的。”

  “何况,针对这类意外事故...别忘了,公检法也是有一套能否预料到的判定的。”

  徐德缓缓开口,其态度明显是并不在意钱昊的话。

  而事实也如他所说。

  官方的判定,向来是以客观条件进行分析。

  就像枪械的判定一样,你不能说你觉得这不是枪就不是枪,同理,你也不能说你自己没预料到,就裁定你没预料到。

  两者都有客观评判标准。

  而意外事故的实验方式...很简单粗暴!

  那就是靠次数去堆积!

  “还原‘假肢’的原本条件,进行案发过程的行为。”

  “这个行为要进行一次、两次、三次、甚至是四次五次六次,直到上百次!”

  “你觉得,这里面,能有几次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

  徐德摇摇头,提出一个客观问题。

  首先,拍打不一定会导致弹簧松动。

  其次,松动的弹簧不一定能精准将钢珠从缝隙推出去。

  最后,从缝隙出去的钢珠,很小概率才会击中眼球,甚至是透过眼球直接打到大脑!

  重重因素叠加下来。

  公检法得测试多少遍,才能复刻出一次案发过程?

  几十?几百?怕是几千次都不行!

  所以。

  “几千次都不一定能成功一次,复刻出杀人情况,难道这能称之为‘主观可预料意外事故’?”

  徐德笑了笑,双手一摆,说出的话虽然看着不严谨。

  实际上测试流程就是这么个测试法。

  很粗暴简单,却也很科学严谨。

  “综上所述。”

  “这完全符合《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说到这,他缓缓吐出一个,在场几人都知道的原文中最后四个字。

  也就是......

  “不是犯罪!”

  话音脱口而出。

  在场众人精神一抖。

  是的。

  既不能预见,甚至不能控制,那么,就需要成立为意外事件,如果是意外事件,那就明显构成《刑法》第16条,‘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就像。

  手机都有可能因为电池导致爆炸。

  每一次摔手机,都有可能导致电池受损,爆炸出现的可能,但是,你和你朋友玩游戏,打到情绪激动,将手机摔在地上。

  结果把你朋友炸死了。

  这种极小概率事件,难道能证明你是故意摔手机将你朋友炸死的吗!?

  不能。

  很明显是意外事件。

  16条中明确说出,‘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不是犯罪,那你就没罪,没有罪......

  那凭什么判刑!?

  “综上所述。”

  “就本案而言,我方当事人李杰,不存在任何一条违法行为,不构成一审判决的任何一条罪证!”

  “一审所进行宣判的刑罚应当立马失效,作废处置!”

  “死者魏田,是因其自己摔打假肢,导致假肢出现损害,进而引发不可预知事故,属不可抗力性,随即死亡。”

  “期间与我方当事人李杰没有任何关系!”

  “真要仔细辩论......他应该是自杀身死!”

  徐德大脑活络起来,只是短时间内,脑子里就浮现出一条条想法。

  这就好比刚才所说的摔手机。

  魏田将李杰的‘手机’抢走,随后不断在地上摔打,最终导致手机爆炸,炸死了自己。

  从法律上来说,这跟李杰没关系。

  属于是意外事故领域的自我杀害,杀害魏田的是魏田自己。

  而他自杀所用的东西......

  却是李杰的!

  “期间,真正的受害者应当是我方当事人李杰,他被‘诬告、乌龙宣判、一审判决死刑险死亡’,且从5月被羁押至眼下的8月中旬。”

  “他应当拿到司法给予的赔偿才对!”

  徐德眼神一凝。

  “并且,魏田自杀,也就是自我杀害所用的器械,是我方当事人李杰的私人财产‘假肢。’”

  “死者将假肢夺走,以损毁当事人私人财产的方式自我杀害,但却不顾我方当事人个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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