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律师 第653节

  审判长赵忠眉头蹙起,好似是要锁成一个疙瘩,稍稍思索后,没有回答。

  而是扭头看向被告方,沉声道:

  “被告方。”

  “上述原告人所言,你方是否存有异议?”

  杜藤说的言之在理,枪击之所以判定枪击在于先将器械判定为为‘枪’。

  如果徐德还坚持,死者死亡期间,子弹是从缝隙中射出,而不是从枪管,那么......说实话二审依旧还是维持一审宣判。

  只不过。

  “异议!”

  “审判长,我方存有明确的异议!”

  被告席中。

  徐德表情丝毫没有慌乱,他的表情严肃而认真,此时扫了眼现场众人,旋即又道:

  “当然,在表述之前。”

  “我方依旧对原告席律师表示强烈的抗议!”

  “先前是我方与公诉方直接对答环节,而不是我方与原告席进行问答,贸然打断我方发问,我方表示强烈不满!”

  “审判台,在这里,被告席对原告席申请庭审回避!”

  庭审回避...又是庭审回避。

  原告席中。

  律师杜藤和王燕已经无语了,两人就坐在椅子上,无奈地看着对方。

  当然,这点插曲自然不会让审判台直接将人判离。

  审判长赵忠道:

  “原告席,请不要贸然打断庭审秩序,如有下次,审判台将对你方直接进行驱离处置!”

  话落。

  赵忠便看向被告方,“被告方请表述。”

  对方没被驱离,徐德多少有点失望。

  毕竟,这起庭审杜藤确实是有点麻烦,无论是对方开庭时所表达的观点,又或是眼下挑刺的角度,都十分刁钻,但凡处理不好,他们真有可能遭殃。

  不过无所谓,对方没有事先准备,自己处理起来倒也不算麻烦。

  只见,徐德稍稍思索片刻,接着就有了想法,只听他开口道:

  “审判长,原告方所说,我方自然认同。”

  “但,有关本案凶器鉴定一事,被告也并非如原告所说,仅从‘死亡过程’反向鉴定。”

  “这仅仅是我方要表明的观点第一条。”

  “即。”

  “死者魏田,死亡原因,是凶器溅射出一颗钢珠致使眼球碎裂,并且恰好击破骨头薄弱环节,致使大脑受损,陷入生物学中的死亡。”

  “此乃小概率、不可控、随机事件!”

  听到这话,杜藤很想反驳,毕竟真若如这样所说...被告可能不会无罪,但也一定能减刑!

  不过一想到,相比直接否定枪的存在...减刑就减刑吧。

  于是乎,杜藤沉下心,准备看对方究竟要说些什么。

  而此时。

  徐德也是稍稍一顿,忽的又再次开口道:

  “审判长,我方认为原告席所说很对。”

  “鉴定一个凶器是否为枪,应当从这凶器本身的结构进行鉴定!”

  “在8月24日,我方收到的两份鉴定报告,即:《凶器机械结构定性鉴定》,以及《枪械稳定动能检测》中。”

  “后者《枪械稳定动能检测》,我想,应当可以完整进行解释。”

  第...第二份鉴定?

  众人微微一顿,尤其是公诉席和原告席。

  双方人员微微愣住。

  第二份动能检测,检测员的回执是,器械不具备稳定发射弹丸的能力。

  这句话看起来是直接否定了枪械三因素中的‘动能’。

  但......

  还是那句话。

  鉴定枪械,是从‘结构、动能、致伤力’三者来看!

  除此之外,一切因素都不是鉴定标准。

  同理。

  是否具备稳定发射能力,也不是鉴定枪的标准!

  如果有一个凶器,只要它符合三因素鉴定,那么...哪怕你扣动扳机一百次才会随机有一次可以射出子弹,但这依旧可以算是枪。

  若是杀了人,也还是‘枪杀’!

  所以。

  第二份材料先前两方人都以为只是减刑所用,因为这压根就和抹除枪械不沾边。

  可是......

  “审判长,动能检测中回执明确说出,不具备稳定动能。”

  “而其中,我想,有一些检测数据对方律师以及公诉方没有细致看过。”

  徐德将手中的文件抽开,伸手指了指上面的具体文字。

  “检测方式为‘模仿案发现场环境’,以‘冲击机’进行模拟测试。”

  “海城物证中心针对器械,还原总共105次模拟测试,想要复刻出案发结果,但结果呢?结果为‘0’!”

  他指着上面的检测报告,语气不急不缓,听起来没有半分焦灼的意思。

  “这所谓的‘0’,指的是百余次实验,凶器没有一次动能体现。”

  “如此,回执报告上填写的是‘不具备稳定动能’。”

  “但,依照实验来看,此回执报告,应当换成......”

  说着,他微微一顿,旋即突然道:

  “不具备‘动能’!”

  一句话脱口而出。

  刹那间,第一法庭所有人好似大脑褶皱被人捋平,又好似一扇未知的大门,在他们眼前缓缓打开,暴露出门内的神秘。

  所有人猛地瞪大眼。

  是啊。

  不具备稳定动能,指的是存在动能但不稳定,无法预测与控制。

  可实验报告却完全能证明,并非是无法预测和控制。

  而是压根就不存在!

  不稳定与不存在,看起来差不多,读起来也有点类似。

  可就这点差别...在刑法中的影响。

  可天差地别!

  “《枪管法》中明确提出‘动力结构致伤力’三者需同时满足,如果缺了一条,那么,检测物都不算枪。”

  “如果鉴证报告真的属实...那缺乏动力的东西...哪怕外形和内部都和枪有关,但却依旧算不得枪!”

  “不是,怎么这么绕啊!”

  “合着,按凶杀过程来看,子弹没经过枪管不算枪。而按照结构鉴定来看,不具备动能,所以又不算枪呗?”

  “那魏田是怎么死的!?”

  “......”

  听审席众人面色微变,有人只觉得匪夷所思。

  这玩意不是枪?姑且不算吧。

  你说没动力?那应该没动力,毕竟104次模拟实验,一次动能体现都没有,确实可以说得过去。

  既如此......

  魏田呢?

  魏田是怎么死的!?

  “被告人,我方要提醒你的是,就本案,案件是存在死者的!”

  公诉席。

  检察官郑通,此时微微开口,他表情严肃,语气低沉,缓缓道:

  “导致死者死亡的钢珠,经法医鉴定,是具备足足60焦耳的动能!”

  不具备动能。

  可若真不具备,那就不存在死者了。

  除非.......

  能解释清导致死者死亡的原因!

  “公诉方,我方已经说的很明显了。”

  “案件凶器,常态情况下,是不具备动能的,这点检测报告也写的很是清楚!”

  “至于死者魏田,是如何死亡.......”

  被告席。

  徐德微微一顿,深吸一口气后,看着原告席,表情认真且严肃。

  “我方认为,死者是......”

  “自杀!”

  自...自杀?

  如果说,先前的话语,是徐德在用锤子敲他们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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