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跟对方说的话绝不是单单为了保住自身。
而是有明确的依据!
“赵总,依照公诉与民诉的话来说,赵先生在我接手案件之前将毒品转交给‘孙蕊’的行为构成贩毒罪。”
“这点从法理上难以绕开,但......”
“赵总。”
“贩毒罪的量刑依据,是根据贩卖毒品的质量来计算!”
蔡彭隐晦地瞥了眼看守所的四周,旋即他目光一闪,低声向着赵天河开口。
听到这话。
赵天河微微一顿,眉头蹙起,但紧随其后好似想起什么,半抬的手微微沉下。
罪名与量刑是两码事。
有些罪名听着唬人,你会觉得判的一定很重,比如说【故意杀人罪】,但凡被判此罪,轻则二十年,重则直接死刑!
除此外,‘贩毒罪’也属于一听就觉得会重判的。
但...实际上不然。
‘贩毒罪’的判罚上下差距极其之夸张!
“《刑法》第347条‘贩毒罪’,量刑标准看的是‘贩卖克数’。”
“换句话说,你卖的越少,判的也就会越轻。”
“上限可以死立执!而下限......”
律师蔡彭缓缓吐出一口浊气,他眸光中恢复些许清明,此时皱眉,思索到:
“下限最低甚至不用坐牢!”
“也就是刑法基础判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贩毒罪听着很骇人,但实际上这罪名吓人的只是重判。
像是最轻的一档哪怕是判也只会判个两三年!
更有甚者甚至定了‘贩毒罪’,却都不需要服刑,只需要拘役或管制,以及缴纳罚金!
要知道,单论判罚下限,这玩意...和诈骗、故意伤害、意外事故近乎相同。
“下限......”
赵天河眼神中闪过一丝思索之色。
他那双粗浓的眉头盯着面前的蔡彭,思索良久后,才缓缓开口,语气再次放缓道:
“继续。”
蔡彭点点头,没有犹豫,直接将自己的思索全盘托出出道:
“赵总,‘贩毒罪’的定罪标准是依照的‘贩毒克数’。”
“而赵先生他即便真被定性为卖,那么,他又能卖多少?”
“我可以给您一个明确的数字。”
说着,不等赵天河回答。
蔡彭便伸出四根手指,他的眼神认真且严肃。
“40克海洛因!”
“在您来看守所之前,我曾与赵先生进行过紧急会谈。”
“赵先生声称,他一共从毒贩‘孙蕊’手中,购置高纯度海洛因150克。”
“但经过吸食,这150克最终只保留40克!”
“换句话说。”
“9月24号当天下午,案件证人‘张耀’,他转...不,或者说是赵先生贩卖,他最多也只能贩卖40克海洛因!”
40克。
这在量刑标准中,算数量较大,依照法律,要判罚7—15年有期徒刑。
15年?
说实话如果是案发初期,赵天河不可能接受,毕竟从他的态度就能看得出他想让赵瑞不担责。
可案子打到现在,赵天河忽的觉得,15年也不是不能接受了。
最起码不是死刑不是!?
不过......
“赵总,您别担心,此案判不了15年。”
“首先,司法上针对‘贩毒’一事,是会考虑诸多因素进行判罚,而不是死板地按照法律。”
“比如说,贩卖海洛因50克,在量刑标准上,就极有可能构成死刑。”
蔡彭见赵天河眼角松动,他顿时趁热打铁。
“但在实务的判罚案例中。”
“往往是犯罪嫌疑人贩卖500克,600克才够得上死刑!”
量刑标准是50克有概率死刑,实务中得x10倍才能够得上死刑。
将这逻辑带入到40克呢?
40克,卡在第二档量刑标准中。
理论上最高是15年,但距离50克门槛少了10克,所以判刑要卡在中间,即12年左右。
“但我们并非只有不利因素!”
“首先,赵先生不是毒品再犯、累犯,而是初犯!”
“其次,无论民诉和公诉再怎么说,赵先生他的主观就是没有明确的贩毒,他也不想贩,只是这个行为恰好符合贩毒罪!”
“尤其是第二条,这点将会成为我们辩护的主要依据!”
蔡彭一边说,一边抽出一份笔记本。
他将其掀开,纸页上,赫然是密密麻麻的字,而这些字,便是他先前与赵瑞交流时所记载。
法官吕广是只看证据,但不是只看法律的古板老头。
这种看证据的...往往更喜欢往事实上进行宣判!
就本案,案件事实中,赵瑞真的贩毒了吗?
从客观行为来说,是构成,但其主观...吕广不可能认为赵瑞是奔着贩毒将毒品转移的!
所以,总上来看,这种行为因素,只要辩护方咬死...百分百会成为减刑因素。
所以......
“七年!”
“赵总,就案件目前来看,赵先生即便被查获出贩卖40克,可有利因素下...贩毒罪完全可以奔着往七年判!”
“唯一棘手的就是‘故意杀人罪’!”
蔡彭将笔记本递给赵天河。
他瞧着赵天河没了愤怒,反倒是流露出思索的神色,将最后的话语脱口而出。
“控方的目的,无非是想将‘死者’的死亡因素归咎于‘贩毒行为’上。”
“结合成,客观行为上是为贩毒导致两人死亡,七人受伤!随后由此影响法官,在‘故意杀人罪’上从严从重进行宣判!”
“也就是说。”
“他们真正的目的,不是从贩毒罪上胜诉,而是一直隐身的‘故意杀人罪’!”
短短几句话。
蔡彭便将案件切割成数块,甚至还找出了控方的真实目的。
是的,贩毒罪并不致死。
可怕的是和‘故意杀人罪’结合起来的贩毒罪!
下一秒。
蔡彭眸光一闪,脱离被徐德掌控的庭审节奏的他,此时冷静下来后瞬间发挥出自己的真实法理水平。
只听他开口道:
“但这因素是不可能定的!”
“控方不是傻子,他们很有可能没想过用‘贩毒’从严从重,而是开个极高的价码,让审判台斟酌之中,最终完成‘毒驾’因素致死的宣判。”
“甚至是,这个价码是开给我们的!”
“他们让我们接受不了贩毒,但我们可以接受毒驾!迫使我们承认案件是因‘毒驾’。”
“但是!”
“案子本身,控方拿不出毒驾的证据的,所以只要我们不承认,毒驾就无法构成。”
“而审判长吕广的自由心裁下,他这种基于事实的人...不会认定赵先生的主观目的是贩毒,自然不会认为,案件是‘赵瑞为贩毒导致死伤十人’!”
如此,庭审就形成了一个bug。
想定毒驾,控方没证据,徐德给心理威压,他们也不接。
定不了!
想定贩毒致人死亡?
不行,事实本身,赵瑞并不是贩毒杀的人,法官理论上不会这么判。
这不判,那不判,那么此时......
“我们的《精神病鉴证鉴定》就可以给将这个问题的答案填上!”
蔡彭深吸一口气,他面容严肃。
庭审中,一条辩护论点,是要对方自己撬开才行的。
公诉方撬不开、挪不走,那么案子就只存在两种情况。
一,证据不足。
二,精神病论点成立!
所以,如果控方真想在‘故意杀人罪’上下手...他们就得想办法撬开‘精神病’这点才行。
可问题来了,精神病属于刑法上最难撬开的那一条!
所以......
“对比庭审初始情况,案情确实复杂了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