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律师 第782节

  “富二代还做毒枭啊......”

  “......”

  旁听席中。

  数百人顿时交头接耳小声交流,阵阵哄乱的骚动声响彻在法庭内。

  有人狐疑,有人盯着赵瑞震惊,更有人好似看到了什么天书一般的画面,满脸的懵。

  直到......

  前排处,忽的有人顿了顿,话锋一转,脸上表情可谓精彩。

  “不对,海洛因是毒品中判罪最重的一档,正常贩毒四百克就能死刑,他这640克......”

  “你什么意思?”

  “我是说,哪怕叠加有利因素,640克高纯度海洛因也极易构成死刑。”

  “但,先前被告不是明面上,花了七百万在【故意杀人罪】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上减刑吗.......”

  “这......”

  听到这话,有人微微一顿,旋即和朋友对视一眼,眼底神情要多精彩有多精彩。

  花了七百万,就为了保下一个刽子手,且偏偏还能保住。

  但问题来了。

  故意杀人罪减刑。

  和【贩毒罪】有什么关系?

  但人命只有一条!

  一想到这,有人下意识将视线投到前排的赵天河身上。

  却见赵天河,此刻面色阴沉无比,那双眸子死死盯着审判区中。

  哪怕是隔着数米远,也能从背后感受到他散发出的强烈负面情绪!

  他的情绪......

  很不好。

  ......

  “肃静!”

  眼见氛围逐渐走向高昂快要止不住。

  审判区,高台上,审判长吕广大力敲着右手边的锤子。

  “砰砰砰!”

  锤子被连敲三下。

  像是众人的脑袋也被敲了三下,骚乱的声音逐渐消失,最终被安静所取代,众人默默看着审判区,只不过此时那颗心却愈跳愈快。

  “呼。”

  审判长吕广呼出一口浊气,旋即他低头看着手中的文件材料,又将视线挪到辩护席。

  “辩护席。”

  蔡彭深吸一口气,沉声道道,“在。”

  吕广道:

  “从材料证据上来看,你方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赵瑞犯有【引诱、欺骗吸食毒品罪】。”

  “其指控依据,是被告人所流传进酒吧的毒品中,致使数十人在无防范意识的情况下,导致毒品被吸食进体内。”

  “就上述指控,你方是否存有异议?”

  指控中的重要辩点也就三个,只要过了这三个,案件便没其余可审理的部分,必然进入到宣判阶段。

  这三条则是:

  一,当事人是否承认移交毒品行为是否贩毒。

  二,被告人24号卖的是不是640克。

  这两条,被告席亲口承认构成,以及存在诸多证据可以证明,所以,目前案件具有争议的只有第三条。

  即:三,是否构成引诱吸食毒品罪!

  如果要承担,那么...便有可能将贩毒的640克往1300克上靠,后果可不是单单的引诱他人吸食!

  但是......

  “审判长,上述所说我方存在明确质疑!”

  蔡彭此刻深吸一口气,强迫自己冷静下来,旋即面无表情地紧盯对方。

  还是那句话。

  640克毒品,有事实依据,蔡彭确实没办法。

  可1300克海洛因...别说事实依据了。

  就是打死蔡彭,他也不可能松口!

  何况...蔡彭就不信,公诉席能这么快的就将这些证据材料吸收殆尽化为己用,但凡解释得指控依据不足...案件就存在操作空间!

  想到这。

  蔡彭紧盯郑通,他沉下心,沉声道:

  “我方申请公诉方就上述指控,进行依据俱全的表述!”

  “准许。”

  审判长吕光点头,视线挪到公诉席。

  “请公诉方详细表述一下,构成犯罪的主要逻辑与相应法例。”

  “这......”

  公诉席。

  郑通迟疑起来。

  指控依据?说实话,一时询问下来,他倒是难以回答,又或者说...很难回答出难以辩论的话术!

  思索半晌,正欲开口之际,也正是蔡彭紧盯他的时候。

  突然的,一道声音忽的在身侧响起。

  “审判长,民诉席对此有看法,公诉方应当是以‘贩毒行为并未在孙蕊接手毒品后’结束。”

  民诉席位置上,徐德瞥了眼郑通,开口提醒了一句话。

  这话落下后。

  审判区众人微微一愣。

  下一秒,公诉席几人眼前一亮。

  而辩护席众人也意识到什么意思,蔡彭和金律师猛地直起身,死死盯着徐德。

  而此时。

  审判台上顿时传来斥责。

  “民诉席,未经询问不得开口!”

  “给予警告一次。”

  闻言,徐德点点头,“审判长,民诉方知晓。”

  话落,他便不再开口。

  辩护席本想等个对对方的处罚,可等了半晌,却连个处罚的影子都没见到,内心愈发窝火。

  而审判长吕广,却扭头看向郑通,“公诉人,请尽快表述!”

  “好。”

  此刻。

  公诉席,检察官郑通平复一下气息,旋即缓缓道:

  “审判长,首先,公诉方指控点在于【贩毒罪】的构成行为的最终节点!”

  徐德开口说了一句‘贩毒行为并未在孙蕊接手毒品后结束’。

  这话是什么意思?

  首先。

  先前的思路中,赵瑞的【贩毒罪】,是在明知孙蕊是毒贩的情况下,依旧将毒品转移给他,随后这行为构成贩卖。

  这是最常规的贩毒案件构成情况。

  但问题来了。

  你如何能保证,你只是单单想贩卖这些毒品!?

  举个例子。

  你是一个洋葱精的生产老板,你在不知不觉间,将洋葱精卖给了一堆毒贩,毒贩用其生产毒品贩卖,卖给数百人。

  在毒贩被捕后,你就面临两个选择路口。

  一,你贩毒了,是贩毒罪主犯。

  二,你没贩毒,只是正常商业售卖。

  如果你说你没贩毒,你就是想卖点洋葱精,那么,你该怎么证明自己不是想制造毒品卖给数百人!?

  直接掏出双方‘合作行为的终点’,如购买发票。

  如此,就能证明你的行动终止在‘正常商业贩卖’。

  即:你的行为目的,是‘贩卖洋葱精盈利’,而非‘制造毒品卖给数百人’!

  但问题是...

  如果你没发票呢?

  你证明不了‘行动终止在正常商业贩卖’,而不是终止在‘制毒卖给数百人’呢!

  那么。

  一旦两阶段的行动被以‘连续性’相结,你必然要承担【贩毒罪】的责任!

  综上所述!

  就本案也是同样的道理!

  “审判长。”

  “就本案【贩毒罪】的行为中,被告人赵瑞将毒品提供给‘孙蕊’后,并无证据表明其‘贩毒行为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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