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律师 第737节

  “有一个名为‘a’的人,想去街头买一双鞋。”

  “但卖鞋的摊主,却是一名贩毒人员,伪装成鞋贩摊主等待接头交易。”

  “此时,‘a’与摊主意外‘接头’,随即,‘毒品’被‘a’给买走。”

  “回家后,‘a’意识到自己购置了毒品,且知晓摊主是毒贩,于是,‘a’立马找上‘摊主’退货,且退货成功!”

  说到这。

  他微微顿了顿,旋即深吸一口气,沉声道:

  “那么。”

  “在‘a’明显知晓摊主是毒贩的情况下,还将‘毒品’转交给对方......”

  “难道也要说‘a’构成了贩毒罪吗!?”

  构成贩毒吗?

  单从这番话来看,a的行为确实与‘赵瑞’一致,也构成了徐德所指控的话语逻辑。

  可以主客观视角解析,a主观没有贩毒,客观结果也仅仅只是‘错误接头导致’,这怎么能说a构成了贩毒罪呢?

  所以。

  “审判长,就本案民诉代理人方,我方认为其依据的根本站不住脚,不适用本案案情。”

  被告席。

  金牌律师蔡彭深吸一口气,说出最后一句话结束表述。

  “被告席申请......”

  “民诉代理人就本案进行回避!”

  话落。

  他便坐下,从背影看起来很是沉稳。

  蔡彭的发挥算是极其出色。

  律师打官司最注重的有两点,一是庭审前的证据链处理,二便是庭审的临场发挥。

  徐德突兀地给出指控,若是换做其余人,怕是会被打个措手不及,只能高呼休庭,但蔡彭不同,他可以给出强而有力的反击!

  听到这话。

  “这......”

  审判台上。

  三个法官微微一顿,倒是没急着说什么。

  审判长吕广反倒是将视线投到了控方头上,视线在公诉和民诉方来回转移。

  片刻后,他视线一凝。

  “民诉代理人。”

  “上述被告方所言,你方是否有话要说?”

  有吗?

  自然有,对方的临场发挥能力强,但也不代表自己的思维差!

  民诉代理人席位上。

  徐德缓缓站起身,隔着空气与蔡彭对视着,他面色露出淡淡的笑意,开口道:

  “审判长,被告席方才所说,有多点,是在明确地偷换概念!”

  偷换概念?

  法庭上能说攻击性这么强的词了!?

  骤然间,旁听席众人微微一愣,蔡彭的面色也是猛地一变。

  不过没等他们反应过来。

  便见徐德没有丝毫犹豫,直接开口道:

  “首先,对方口中所说的a‘退还’毒品一事,是想将‘退还’概念混淆。”

  退还,在社会中,指的是将一个东西还回去。

  但在法律中,‘退还’二字指的是什么意思?

  六个字。

  “及时纠正错误!”

  徐德眸光一凝,吐出‘退还’的最本质解释。

  “代入到你方所说的举例。”

  “a在意识到毒品在手中后,他此时处于‘是否持有’的状态,而联系‘退还’,也就是纠正错误这一选项来看。”

  “a认定自己并不持有毒品!”

  “那么,在此时,他将毒品交给毒贩的行为,应当以‘消极的返还行为’来看,不构成犯罪!”

  退回就等于是个橡皮。

  你做错了事,可以用这个橡皮来改,改掉后自然无错。

  比如,一些人的家人收受贿赂,在被当事人得知后,立马将贿赂原路返还。

  那么,这时候你能说他受贿吗?

  不能的,因为主客观都表明他没违法犯罪倾向。

  而已完成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他纠正抹除。

  但问题也来了。

  “民诉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赵瑞’也如你所说一般,其转交‘毒品’的行为,并非为‘贩’,而是‘退回’!”

  被告席。

  鸿达律所团队中,有一男律师眼前一亮,好似抓住破绽一般。

  他立即开口道:

  “24号当天并非是妄图隐藏毒品,而是想原路退回,只不过还未退回金钱便被警方抓捕。”

  “依照你方所言,我方当事人明显是在‘纠正错误’!”

  代入到本案。

  犯罪嫌疑人‘赵瑞’,如果打着24号下午是‘退回’的名义转移毒品。

  那么,他是否就不具备‘非法持有毒品罪’、‘贩毒罪’!?

  从前面的话来看,是不具备。

  但是!

  “被告方,请不要打断我方说的话!”

  “如若有下次,我方有权申请审判台对你就本案进行回避!”

  徐德眸光锐利,宛若鹰视一般扎了对方一眼。

  接着,唇枪舌剑般,再次给出自己的攻势。

  “其次。”

  “我方要说的是,被告席意图混淆‘及时’与‘持有权’这两点概念的龌龊心思!”

  说着。

  他微微一顿,话锋一转,开口道:

  “对方律师。”

  “‘及时纠正错误’,其最重要的地方不在于后面的‘纠正错误’,而是‘及时’!”

  纠正错误你也要看纠正的时间点。

  就比如刚才所说的,家人受贿,随后当事人立马返还这一点来看。

  如果。

  受贿的时间点是发生在1月1号,当事人也在1号知晓家人受贿。

  随后将钱财留下,而监委要在12月31号搜查,他搜查的前一天,将钱财‘退回’,这难道算退回吗?

  不算!

  因为不够‘及时’!

  纠正错误仅仅只存在于‘未获取持有权’的情况下。

  而‘及时’,也就是持有罪证的时间,则代表着你是否对这‘违法物品’具备‘持有权’。

  如果短时间内,钱刚到你手中还未定性,你不觉得这钱是自己的,那么便没‘持有权’,此刻短时间退回就不算达成犯罪,算作‘及时纠正错误’。

  如果不够及时,你捏着钱捏了几年。

  那么,法律会默认你已经接受了这些钱,达成了‘受贿罪’,且对这些钱具备‘持有权’,即便是退回,也只能算是‘隐藏、转移’。

  同理!

  “你方口中举例的a,在短时间内,错误导致拿到毒品。”

  “但在司法上,此时他并未具备毒品的‘持有权’,所以,哪怕他明知道毒贩会将毒品贩卖却还选择给予,但他并不触犯‘贩毒罪’。”

  审判区中。

  民诉代理人席位。

  徐德站起身来,他看着被告席的眼神中没有什么波澜,很明显,对方的驳回对他影响不大。

  但他的拆解角度.......

  却足以致命!

  “但本案犯罪嫌疑人‘赵瑞’不同!”

  “首先,他是主动找‘孙蕊’购买的毒品,其主观不具备‘错误性’!”

  “其次,毒品在交易达成,且随着时间过去后,犯罪嫌疑人赵瑞对毒品明确具备‘持有权’,即:毒品为赵瑞私人物品!”

  “在这种已不具备达成司法上‘及时纠正错误’选项时。”

  说着。

  徐德眸子睁大,向着对方反问一句。

  “那么。”

  “所谓的犯罪嫌疑人赵瑞‘退回毒品’一事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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